9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主任會議研究通過了《省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若干規定》。
為了充分保障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在地方立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法規草案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精神和省委主要領導、省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制定《省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若干規定》,有利于增強涉企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若干規定》共14條,從征求意見對象、征求意見方式、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發揮立法基層聯系點優勢、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合理設置法規實施日期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科學合理選擇征求意見對象。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起草、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對各類企業、行業的權利義務有影響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充分征求和聽取有關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二是運用多種方式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發函、問卷調查、網上征求意見,也可通過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并對相關征求意見方式作了具體規定。三是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起草涉及企業、行業的法規草案時,應當邀請相關企業、行業領域的省人大代表參加法規草案起草小組;在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時,應當通過邀請參加會議、進行個別訪談等形式,重點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中的人大代表意見。四是發揮立法基層聯系點的優勢。通過立法基層聯系點收集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對相關制度的訴求信息。進一步優化立法基層聯系點布局,探索在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建立立法基層聯系點。五是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認真分析研究收集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各類利益訴求以及該利益訴求對其他相關企業、行業的影響,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有關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六是合理設置法規實施日期。審議通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實施日期,為企業執行制度留有一定的準備時間。